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嘉刑初字第156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2
摘要:(2014)嘉刑初字第15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千里(自报)。 辩护人华诚,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千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2014)嘉刑初字第15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千里(自报)。

辩护人华诚,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千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诸某某、被告人丁千里、辩护人华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1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他人至上海市嘉定区某某镇××路××弄××号二楼一无名游戏机房,以在该游戏机房输钱为由索要赔款,后被告人丁千里电话唆使他人纠集多名男子至上址对李某某实施威吓、殴打。期间,一男子(身份不详,在逃)用不锈钢圆凳猛击李某某头部,至李某某头部左额顶颞部皮下血肿,左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构成重伤。案发后,丁千里为逃避司法机关处罚,指使案外人丁某某顶罪。

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丁千里被接报的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期间,丁千里通过家属向被害人李某某作了赔偿,并取得了李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千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甲、王乙、余某某、李甲、丁某某、夏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到案经过、工作情况及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及谅解书,有关刑事判决书,丁千里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千里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控、辩双方关于丁千里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丁千里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丁千里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丁千里有前科、唆使他人顶罪及赔偿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千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闻翌
人民陪审员 秦铨安
人民陪审员 高 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