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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176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2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17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
(2014)奉刑初字第17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金汇镇明星村经营上海少事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因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徐某乙、孙某乙、唐某某等25名工人工资累计人民币9万余元。2014年1月17日起,被告人刘某某为逃避支付工资,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黄某甲、徐甲、黄某乙、唐某某、孙某甲、徐某乙、孙某乙、蒋某某、徐某丙、丁某某、孙明贵等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拖欠工资明细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履行责令改正催告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婧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