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05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2008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1802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18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强 审 判 员 郑焯琼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