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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208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6
摘要:(2014)宝刑初字第20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浦XX。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宝刑初字第20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浦XX。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浦XX获悉其女友杨慧遭被害人程甲殴打,为泄愤,其结伙多人至上海市宝山区盛桥一村XXX号程甲开设的棋牌室,持木棍等砸毁该棋牌室的门玻璃及室内4张自动麻将桌,经鉴定,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1,8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同年4月15日被告人浦XX被民警抓获到案。审理中,被告人浦XX赔偿被害人程甲3,000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浦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甲、程乙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被砸棋牌室现场照片,盛桥公寓出具的《证明》,程甲提供的《收据》,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XX结伙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浦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浦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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