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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213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7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21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乙。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松刑初字第21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乙。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薇,被告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乙利用担任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仓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20余次将由其保管的公司铜质锻件及铜管等物,通过在发料单上增添项目等方式私自领取后变卖,其中,部分原材料价值人民币12,000余元。
  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张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乙自行向被害单位赔偿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仓库存储物品异动明细表、库存杂项发料单、谅解书,证人高某某、唐某某、张甲、孟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发票复印件、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美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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