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刑初字第10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贵A8XXXX的比亚迪小轿车沿本市杨浦区翔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定东路路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mL,属于醉酒。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薇 张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