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闵刑初字第279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9
摘要:(2014)闵刑初字第27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
(2014)闵刑初字第27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莘庄办事处机电科科员期间,利用监管审批的职务便利,在对机电类产品进出口报检业务监管审批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上海三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蒋某某、上海东炜电器有限公司陆某某贿赂的钱款、财物,并为上述两家公司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l、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张某多次收受蒋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约4万元。
  2、2006年初至2012年底,被告人张某多次收受陆某某给予的现金、购物卡、诺基亚牌手机1部、德龙牌咖啡机1台,合计价值人民币2.77万元。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接受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张某职务证明》、《干部履历表》,证人陆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机电类代理报检批次的统计表,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已经退缴了全部赃款,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人民陪审员 胡冬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邵 立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