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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初字第141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1
摘要:(2014)青刑初字第14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 辩护人方玲,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
(2014)青刑初字第14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
  辩护人方玲,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方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沪AD3023”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沿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北侧的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盈港东路、嘉松中路东面大桥下坡时,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警支队民警满某设卡检查。满某招手示意被告人谭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谭某左右摇晃摩托车龙头欲逃避检查,被害人满某遂上前予以拦停,被告人谭某仍不予配合,致使摩托车在被拦停的过程中倒地。期间,摩托车龙头碰擦被害人满某,致使满某左前臂表皮划伤。经鉴定,上述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姚丽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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