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99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贾玉建(曾用名贾云),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玉建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453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贾玉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贾玉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45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 代理审判员 胡 冰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