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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25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25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杨刑初字第9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25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杨刑初字第9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沈乙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当庭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甲、沈甲、方某、刘某某、唐某某、孙某、李某、范某某、陈某某、郎某某、张乙、吴某的证言;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旅客住宿登记单、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查询信息;员工外出时间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侦察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判决认定,2013年5月27日,在亿月公司担任经理的被告人胡某某为迫使被害人王某某、孟某归还所欠亿月公司债务,指使该公司员工张甲(已判刑)对王某某、孟某进行看管,阻止其回家,并指使该公司员工孙某在本市宜川路XXX号“7天”连锁酒店内预订了一间客房,用于看管王某某、孟某。其后,受张甲指使,沈甲、方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将王某某、孟某带至上述酒店1022房间、黄兴路XXX号XXX室亿月公司办公室、黄兴路XXX号红贝德酒店819房间内进行看管控制至5月29日上午,5月29日下午王某某、孟某被放回。2014年8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至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胡某某上诉认为,其主动投案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胡某某虽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但其到案时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胡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国祥
审 判 员 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 韩德刚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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