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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刑初字第109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杨刑初字第10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乙。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4)杨刑初字第10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乙。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罗乙接到购毒人员孙某某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的电话,被告人罗乙提出其身边有甲基苯丙胺可以贩卖给孙某某,后双方约定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交易2克甲基苯丙胺。经多次电话联系后约定在本市杨浦区江浦路霍山路附近进行交易。当日22时许,被告人罗乙携带甲基苯丙胺至上述约定地点与孙某某见面,后二人又乘车至本市杨浦区昆明路兰州路附近。被告人罗乙谎称没有甲基苯丙胺,要求孙某某先行支付人民币400元给其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遭孙某某拒绝,后被告人罗乙下车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罗乙的牛仔裤袋内查获0.64克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孙某某、倪某、李某的证言,交易地点、查获的毒品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被告人罗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罗乙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乙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罗乙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乙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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