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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刑初字第108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4
摘要:(2014)杨刑初字第10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 被告人马某某。 辩护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
(2014)杨刑初字第10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
  被告人马某某。
  辩护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
罗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辩护人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系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1月,二人经商量后,由被告人季某某利用其担任本单位SCM部组长,负责管理单位退款账户资金的职务便利,用该账户里的资金人民币61,400元订购中国黄金“龙凤呈祥”100克金条套装一套和中国银行“蛇序祥瑞”金条50克一套,尔后由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担任本单位闸北配送中心管理的职务便利,将上述二套黄金制品从闸北仓库提出。被告人季某某分得中国黄金“龙凤呈祥”100克金条套装中的二根50克金条,被告人马某某分得该套装中的40克银麒麟摆件一件及中国银行“蛇序祥瑞”金条50克一套。经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国黄金“龙凤呈祥”100克金条套装一套,内含50克金条二根和40克银麒麟摆件一件,合计价值人民币41,800元,中国银行“蛇序祥瑞”金条50克一套价值人民币18,275元,上述二套黄金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0,075元
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退出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审理中,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退出人民币1,3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辩护人汪涛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的证言,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出具的季某某、马某某的任职证明及该公司提供的订购单据、配送单据、发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系自首,且退出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及人民币1,325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季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被告人季某某、马某某退出的人民币1,325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薇 张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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