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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551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5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55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 辩护人贾成英,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92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2014)浦刑初字第55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
  辩护人贾成英,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92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成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钱某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向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于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期间持卡多次透支消费,至2014年5月2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73,709.05元。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已向银行归还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民生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归还全部本息,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纲。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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