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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刑初字第51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9
摘要:(2014)崇刑初字第512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4)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
(2014)崇刑初字第512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4)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海妹、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9月14日,崇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欠款人民币784686元及相应利息,后被告人刘某某未履行。2013年1月,崇明县人民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作出执行裁定书,并据此查封了被告人刘某某的房屋,后于同月28日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并同时告知其擅自处理的法律后果。2013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擅自处分房屋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

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警方抓获,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崇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崇明县人民法院通知、崇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执行申请书,送达回证、照片、笔录,江苏金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明珠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房权证,关于追究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建议意见,警方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有能力执行,却故意转让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琼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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