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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141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9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14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
(2014)闸刑初字第14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秦乙在其住处本市天通庵路XXX弄XXX号,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秦乙父亲发现后报警,民警将秦乙抓获。到案后,秦乙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分别于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8月22日、26日三次容留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乙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王某某、秦甲、杨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尿液检查申请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秦乙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秦乙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秦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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