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刑初字第13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乙。 辩护人周祖超,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丁、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乙、辩护人周祖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起,被告人朱乙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在上海浦西洲际大酒店内召开推介会、电话介绍以及发送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法国国民互助信贷银行”日息高达10%的理财产品,并以出售或转让电子币的形式吸收齐某、徐某某、吴某某、陈甲、李乙等社会公众资金。2014年3月12日至同年4月9日,被告人朱乙以上述手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近500万元,并将其中大部分转账给其上家陈丙(另案处理),其余作为收益套现直接支付给吴某某、陈甲等人。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朱乙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浦西洲际大酒店提供访客登记情况页面截图,证人齐某、李甲、吴某某、王甲、陈甲、徐某某、朱甲、李乙、赵某、陈乙、王乙、陈丙等人的证言笔录、提供的报案材料、宣传单、转账凭证等,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的被告人朱乙工商银行帐户明细帐单、经朱乙签字确认的支付陈丙钱款的汇总表,被告人朱乙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朱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发还各集资参 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代理审判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张蟠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