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新。 辩护人方亮,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沪浦检刑追诉[2014]10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提出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新及辩护人方亮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晚,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张建新暂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将其抓获,并从上述地点缴获其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1克。 2014年1月21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林恒路XXX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张建新,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5.3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某、龚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称重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前科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新明知系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126.3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建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李 峰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