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系上海某某消防有限公司审计师,户籍地本市杨浦区;曾因醉酒驾驶于2010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本案于2014年7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闽D8M29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行驶至本市凯旋北路近宁夏路向西300米处,撞上前方一辆出租车尾部,引发多车相撞。被告人吕某见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民警赶赴现场,带被告人吕某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3mg/ml,已达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张某某、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通话记录详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