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2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4
摘要:(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27号 罪犯蔡文军。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作出了(2012)青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27号
  罪犯蔡文军。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作出了(2012)青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蔡文军即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38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9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蔡文军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蔡文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367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蔡文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文军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记功2次等奖励。罪犯蔡文军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蔡文军的认罪书、罚没款收据,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蔡文军在服刑期间的学习和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罪犯蔡文军大部分罚金未予缴纳,违法所得尚未退清,在刑罚执行期间数次因违纪被扣分,综合其服刑中的表现、原判和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文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冯彦霄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敏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