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奉刑初字第5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04
摘要:(2015)奉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
(2015)奉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孙某在担任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畔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为海畔公司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在收取客户单位上海田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申公司”)通过挂靠单位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公司”)支付的货款人民币85万元后,先后多次挪用其中的人民币23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孙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孙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赃款,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海畔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畔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收款收据、渝万公司提供的收条,海畔公司与孙某达成的协议、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海畔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国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