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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7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05
摘要:(2015)嘉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2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5)嘉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2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起,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嘉定区真新街道定边路XXX号“天天棋牌室”内开设“晃晃麻将”形式的赌博场所,放置麻将桌聚集他人赌博,每桌每副抽头2元作为盈利,并雇用林某某作为棋牌室工作人员负责充卡、收银等工作。
  2014年10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在上址聚集他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该处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涉赌人员9人,缴获赌场营业款685元、赌具麻将桌4台及记账本一本。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竺某某、胡某某、卢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有关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某的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永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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