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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13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07
摘要:(2015)松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乙。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松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乙。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娄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娄乙在本区新桥镇莘松路XXX弄XXX号门面房内开设“二八杠”赌场,其本人在赌场内收取窑花、坐庄、洗牌。期间,该赌场累计开设4场,且每场约有10至20人次参赌。
  2014年10月19日,公安人员在该赌场内抓获被告人娄乙及参赌人员15人,并查获赌资人民币11万余元(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娄甲、王甲、孙某某、石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张甲、焦某某、许某、赵甲、刘某某、张乙、赵乙、王乙、胡某某、赵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照片、清点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娄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娄乙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娄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娄乙退出违法所得。
  被告人娄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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