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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12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08
摘要:(2015)嘉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2015)嘉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周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上旬起,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嘉定区丰庄西路XXX号无名棋牌室内开设“晃晃麻将”形式的赌博场所,放置“晃晃麻将”专用机聚集他人赌博,每桌每副抽头人民币2元作为盈利,并雇用谢某某作为棋牌室工作人员负责打扫卫生、买饭等工作。
  2014年10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再次在上址以“晃晃麻将”形式聚集石某等人赌博。至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该处抓获被告人陈某及参赌人员13人,缴获赌资人民币88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45元及赌具“晃晃麻将”专用机6台。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某、颜某某、马某某、石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有关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永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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