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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8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1
摘要:(2015)闸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5)闸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莫某某先后向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了多张信用卡,后其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继续持卡透支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莫某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8.6万余元,其中上海银行1.9万余元、招商银行6.3万余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千余元。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莫某某因上海银行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又主动供述透支其他银行信用卡的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包括报案书、申领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所透支银行款项,数额较大,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本金,可以对被告人莫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莫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禁止被告人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
  (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上述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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