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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26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1
摘要:(2015)闵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闵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3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XX路北约20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经检验,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盛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驾驶人详细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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