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金国。 辩护人贾敬卿,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金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金国及辩护人贾敬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1月至同年3月间,被告人欧阳金国为牟取利益,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通过他人为上海佳晶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雪鹰服饰有限公司虚开上海赟展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琴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昕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青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武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3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5,517,522.93元,其中税款共计人民币5,160,665.63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欧阳金国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金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华、胡某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出具的上海佳晶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雪鹰服饰有限公司的抵扣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金山支行营业部提供的涉案银行卡明细对账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欧阳金国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金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人民币51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欧阳金国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金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代理审判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