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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9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1
摘要:(2015)闸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5)闸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许乙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闸北区虬江路XXX号某某酒店308房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净重1.3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并另从其身上缴获0.3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到案后,许乙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手机通话截屏记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赃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前科劣迹资料,被告人许乙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乙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许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销毁,缴获的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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