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9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1
摘要:(2015)闸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官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闸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官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官某从神州租车汶水路站店租赁一辆车牌号为沪M7XXXX的别克GL8商务车。同月27日,官向被害人叶某某谎称该车是其购买的,愿以总价人民币12.5万元出售给叶某某。叶即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官某,官将车交付叶某某,双方约定余款在车辆办理完转让手续后再支付。后官某将10万元用尽,叶某某多次催促办理转让手续,但官以各种理由拖延,并伪造转账凭证、开具空头支票等予以搪塞。同年9月22日,官某的家属向叶某某退还7万元。
  2014年10月2日,神州租车公司通过GPS定位查找到上述别克GL8商务车并予以收回,叶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官某在上海嘉城酒店568号房间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官某的家属退赔了余款3万元,被害人叶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刘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租车单、机动车查询信息单、机动车行驶证、卖车协议、汇款凭证、空头支票、还款凭证,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相关《谅解书》,被告人官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