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闵行区沪杭铁路立交桥下其摆的摊位上,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将淫秽光盘出售给余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该摊位上另查获各类待售淫秽光盘l20张。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查获的共计122张光盘均属淫秽音像制品。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光盘、赃款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当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共计122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缴获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