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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20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3
摘要:(2015)宝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15)宝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22时许,陆凤崃(另案处理)因其亲属与刘甲发生感情纠葛,遂纠集被告人刘乙等人至上海市宝山区宝东路双城路路口,持棒球棍、砍刀等物对刘甲实施殴打,致刘甲左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刘乙于2014年10月22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乙、陆凤崃已赔偿被害人刘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乙的在案供述;被害人刘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李某某、窦某某、胡某、陆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南京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刘甲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乙结伙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马逸龄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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