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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13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4
摘要:(2015)台温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农民,住温岭市。2013年12月19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一万六千一百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取保候审
(2015)台温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农民,住温岭市。2013年12月19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一万六千一百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年底,被告人吕某甲伙同陈修勇(另案处理)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明都大酒店房间里开设了一个以“十三道”形式赌博的赌博场,召集了尹某、吕某乙等人赌博,从中通过抽取场头费获利。该赌场开设期间共计非法获利达3万元以上。
2、2014年3、4月期间,被告人吕某甲伙同陈修勇在温岭市城西街道陈公馆大酒店房间里开设了一个以“十三道”形式赌博的赌博场,由周瞻负责记账,召集了尹某、吕某乙等人赌博,从中通过抽取场头费获利。该赌场开设期间共计非法获利达2万元以上。
3、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甲伙同陈清海、张丰平、林荣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汇头王村香格里拉小区3幢2单元806房间开设“十三道”赌场,纠集潘某、林某等人赌博,赌场开设约20天,共抽头获利20多万元。
2014年7月6日19时许,温州市安居机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候机楼4号门抓获被告人吕某甲。2014年10月28日14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公安局六楼刑事传唤被告人吕某甲。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同案犯陈修勇、周瞻、陈清海、张丰平的供述,证人尹某、吕某乙、叶某、潘某、林某、应国林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集人员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赌博劣迹,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开设赌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吕某甲犯罪所得人民币五万八千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军卫
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
人民陪审员  朱 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阮家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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