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台温刑初字第22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4
摘要:(2015)台温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9月27日被转监视居
(2015)台温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9月27日被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袁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9月27日被转监视居住。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月21日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袁某结伙在温岭市大溪镇沙岸村钱涛机电斜对面的一间出租房内,开设“小庄”等形式的赌场,并向做庄人员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21000元。
2013年9月5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至本市大溪镇沙岸村钱涛机电斜对面的出租房,抓获被告人刘某甲。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袁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滕某、刘某乙、杨某甲、杨某乙、蔡某甲、陈某、孙某、张某、叶某、杨某丙、蔡某乙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首情况说明,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袁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袁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对二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被告人袁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郭军卫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方 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