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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22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5
摘要:(2015)台温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农民。1998年10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3月15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
(2015)台温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农民。1998年10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3月15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7月12日至7月21日期间,被告人沈某伙同杨海君、林军华、徐兵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岭市温峤镇江厦一带开设“三明”赌场。杨海君雇佣马晓刚、马留洋(另案处理)在场头内收取场头费、望风。被告人沈某和林军华、徐兵杰帮助杨海君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内卖香烟和矿泉水获取利益。该赌场共开设九天,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左右。
2014年11月20日13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北门街工商银行边抓获被告人沈某。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海君、林军华、马晓刚、马留洋的供述,证人高某、林某、蒋某、夏某、尚某、张某、李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郭军卫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方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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