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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刑初字第3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5
摘要:(2015)台三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中台(曾用名陈中合),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2011年5月19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2年6月21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6月18日因犯
(2015)台三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中台(曾用名陈中合),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2011年5月19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2年6月21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6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2年10月9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11月8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3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6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4月16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2014年5月23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未执行)。现在家。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中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中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中台多次在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兴街兰桂坊宾馆开房间容留他人吸食冰毒:1、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中台在兰桂坊商务宾馆201房间内容留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十几天后,陈中台在同一宾馆306房间内容留徐某吸食冰毒;3、2014年2、3月份的一天,陈中台在同一宾馆b区一房间内容留徐某、林丞吸食冰毒。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陈中台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中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劣迹材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中台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中台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中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潘 睿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代书 记员 杨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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