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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刑初字第10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6
摘要:(2015)台玉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个体户。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
(2015)台玉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个体户。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县楚门镇往清港镇方向行驶,途经泗小线清港大桥路段时被设卡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尔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案。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当晚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物证检验报告、驾驶证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六查一联系、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蒋贵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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