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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13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6
摘要:(2015)金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8
(2015)金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柏淑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代理境外赌博网站“太阳城”,在本市运营网络百家乐赌盘。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安排吴某某、陈某某(均已被判刑)负责管理赌博账号,发展联系下级代理及参赌人员,为赌博账号上下分值、结算赌资等;同时,为赌资周转及风险分担,又邀林某某(已被判刑)合伙入资,并约定由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分别对赌博账号吃输赢的一成。

该赌盘运作期间,由吴某某、陈某某管理下发于各下级代理及参赌人员的账号总码量达人民币2亿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吃成方式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实得钱款人民币15万余元。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潘某、陈某、杨某某、张某某、吴某、俞某某、徐某、杨某某、金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明细,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侦破、抓获、到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愿意退赃,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其他同案犯相当,应认定为从犯,结合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设立网络赌盘,在相对独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意并出资设立赌盘,同时实施招募人员、分发账号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代理审判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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