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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21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6
摘要:(2015)杨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实行独任审判,
(2015)杨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17时许,购毒人员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杨璐茜(另案处理)购买6克“冰毒”,双方约定由被告人陈某携带毒品至本市闸北区中兴路461弄弄口与潘某某进行交易。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至上述地点将5.84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出售给潘某某后,被民警人赃俱获。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某、刘某、黄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案发现场及查获的毒品、毒资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逮捕证,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毒资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薇 张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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