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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21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7
摘要:(2015)杨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14时许,被
(2015)杨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至宋某某位于本市杨浦区凤城三村XXX号XXX室的家中玩,并于当晚留宿。次日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乘宋某某不备之机,窃得宋秀兰人民币1,000元、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苹果Iphone5s手机1部及金锁挂件、黄金手镯等物后逃逸。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案发后,上述被窃手机已被追缴并发还宋某某。该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沈某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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