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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刑初字第16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7
摘要:(2015)虹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5)虹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0年8月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自9月起,被告人黄某某持上述信用卡多次在ATM机透支提现或在商场消费,嗣后,虽经银行多次催缴,但仍拒不归还,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8,897.72元。
  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向被害单位归还全部透支款及部分利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收函》、《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赃款及部分利息,在本院审理期间,又能主动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叶 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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