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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169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9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16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
(2014)奉刑初字第16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吕某向招商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自2011年6月16日起,被告人吕某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并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后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吕某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但被告人吕某仍不归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吕某累计透支人民币55664.21元未归还。
  2011年10月,被告人吕某向工商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自2011年11月8日起,被告人吕某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并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后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吕某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但被告人吕某仍不归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吕某累计透支人民币87428.79元未归还。
  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吕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在家属帮助下分别向招商银行、工商银行退还了全部的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证人庄某某的证言,申办涉案信用卡资料、交易明细,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提供的催收记录、催收函等催收材料、情况说明及还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银行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已退赔了银行全部本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吕某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金融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剑峰
审 判 员 曹国强
人民陪审员 余水霖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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