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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27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8
摘要:(2015)松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松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嘉平、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季某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本区松卫北路由北向南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松浦三桥西侧上引桥处与被害人何永明驾驶的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何永明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季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验伤通知书,松江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小结》、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季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季某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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