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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刑初字第20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8
摘要:(2015)虹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15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虹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15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因公司业务需要,被告人龚某先后2次通过淘宝购买伪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并寄往上海东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曲阳路XXXX弄运光大楼XXXX室的办公地点。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龚某处查获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共计4,013张。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龚某处查获的4,013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系伪造。
  被告人龚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出具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顺丰速运物流记录》、淘宝交易快照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赃证照片、《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身为上海东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又主动预缴罚金,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伪造的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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