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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28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8
摘要:(2015)普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
(2015)普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已判决)等人在本市长寿路468号4楼海底捞火锅店,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宁某某、何某某等人发生纠纷,李某先用脚踢被害人张某甲下身处,遂引发双方互殴,被告人王某亦动手参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宁某某、何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甲、宁某某、何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李某、张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监控录像及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卫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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