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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32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8
摘要:(2015)普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二保,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
(2015)普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二保,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姚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张红云、被告人姚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姚某某为向被害人袁某某索要债务,至袁某某位于本市普陀区某某村96号503室的家中,因无人开门,二人便一直敲门和叫喊,邻居因此两次报警,民警两次到场劝阻,但二人均未离开。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姚某某采用手用力敲门、脚用力踹门等方式将503室的房门破坏,杨某将手伸进门上的破洞打开房门,二人进入503室后,杨某将躲在衣橱内的袁某某拉出并对其实施殴打。

后被害人袁某某电话报警,被告人杨某、姚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接警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姚某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姚某某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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