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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32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8
摘要:(2015)普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被判处有期
(2015)普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被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郑某至本市普陀区云岭西路899弄52号,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该户,窃得被害人施某某的苹果牌Mac Book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550余元及黄金挂件一个。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00元。

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郑某在D3066次列车上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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