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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17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3
摘要:(2015)闸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2015)闸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本市闻喜路、平顺路路口扬招出租车并要求乘坐,遭司机拒绝后与其发生争吵,民警沈某某、唐某某上前劝阻时遭到张某某的谩骂,期间张某某挥拳击打沈某某的脸部,致沈左侧脸部挫伤。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赔偿了沈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唐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辨认笔录,相关《证明》、谅解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柏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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