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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30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5
摘要:(2015)普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2月7日生,回族,出生地甘肃省平凉市,高中文化,系某某俱乐部员工,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依
(2015)普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2月7日生,回族,出生地甘肃省平凉市,高中文化,系某某俱乐部员工,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初中文化,系某某俱乐部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3年1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小学文化,系某某俱乐部员工,户籍地本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初中文化,系某某俱乐部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谢某、郑某某、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谢某、郑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9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谢某、郑某某、金某某等人在本市兰溪路XX号某某KTV唱歌。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殴打被害人谢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又继续追打被害人谢某某,后引发互殴,被告人赵某某、谢某、郑某某、金某某均参与殴打,将被害人谢某某、卓友新及KTV员工被害人潘鑫打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潘鑫因故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等,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谢某某外伤致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卓友新外伤致面部挫伤及颈部擦伤,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民警接报赶至现场将上述四被告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谢某、郑某某、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鑫、谢某某、卓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王某、姬某某、陈某、黄某、冯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谢某、郑某某、金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谢某、郑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潘鑫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潘鑫的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某、谢某、郑某某、金某某共同犯罪的事实、作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

二、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四、被告人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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