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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32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5
摘要:(2015)奉刑初字第3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
(2015)奉刑初字第3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的一天,周某某(另案处理)以讨要欠款为由,纠集被告人朱某和诸某(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区南桥镇圣淘沙大酒店一客房内,以拳打脚踢和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得被害人单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单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周某某、诸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条,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个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被害人单某人民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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