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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148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5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14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14)奉刑初字第14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邵某驾驶牌号为沪CXXXXX轿车,沿本区四团镇新四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2高速公路跨线桥北侧时,与同方向推行浙KX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的杨海龙及行人王云仙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海龙、王云仙受伤,后被害人王云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邵某驾车逃逸。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次日,被告人邵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及车辆速度鉴定书,民事调解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委托书、交通事故赔偿金预付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经本院民庭调解达成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邵某按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履行。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秀华
审 判 员 曹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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