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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20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6
摘要:(2015)金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7月22日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金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7月22日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7月22日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曹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曹某以及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曹某多次利用QQ群发布消息,虚构“天猫分期购不用还款还息、可以利用天猫分期购信用额度购物套现”的事实,并许诺套现得款与被害人私分,骗取被害人黄某超等人的信任,获取被害人的淘宝帐号信息,之后使用被害人的淘宝帐号购买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2,383元,其中,被害人黄某超被骗人民币3,983元,被害人余某明被骗人民币4,988元,被害人程某富被骗人民币5,912元,被害人谢某青被骗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史某明被骗人民币6,000元。期间,为骗取被害人信任,二被告人以返还款的名义支付给程某富人民币2,500元,支付给谢某青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年级较小,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超等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商融(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天猫分期购产品疑问的解释》,证人乌某高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被告人曹某的帐号为6228480018166554370的帐户明细对账单、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被告人曹某的帐号为6212261001020705601的帐户里是明细清单,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曹某处扣押的记账纸张4张,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及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四千元。

二、 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审 判 员 孟宪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亓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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